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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报申诉常识
2、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举 报 申 诉 常 识

一.举报 常 识
一、举报

(一)受理的内容:行政监察机关举报中心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二)受理举报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1)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2)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1)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2)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3)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三)举报的方式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本规定。)
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对署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都将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举报信函和向监察机关递交的举报书面材料,可以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向监察机关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监察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监察机关的举报保密制度:(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举报人的奖励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爱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怎样写好举报信?
一封写得好的举报信,可以给行政监察机关的调查提供很方便条件,使查处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稳、准、狠”地打击违纪行为。 那么,怎样写好举报信呢?一般来说,举报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部分。
一、开头部分书写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顶头写接受举报单位的名称。比如:“某某监察局举报中心”。二是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务、单位、详细住址。如果被举报人有几个姓名、住址等情况的话,要分别写清楚。这样可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个基本了解,也便于调查。
二、正文部分要详细介绍举报案件的事实。举报案件的事实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二是作案的手段、情节。三是作案的后果。四是列举证据材料。
三、结尾部分,举报人应写上自己的姓名、联系方法。
二、来访
  为了维护人民来访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来访人应当做到:
1、来访人应当在“来访登记本”或“举报登记本”上按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并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
2、来访人应当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不得编造或隐瞒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向工作人员送礼行贿。
3、来访人员应当保持接待室的清洁,不得随意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大声喧哗,室内禁止吸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其他地区。
4、来访人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解释和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提出复议,但不得无理取闹或辱骂殴打工作人员。违反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 

怎样口头举报?

口头举报是举报人到举报中心,向工作人员当面举报案件的一种方式。口头举报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如实、全面地进行举报。

根据法律规定,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举报人说明诬告应当负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保证举报的真实性,准确地揭露违纪行为,既防止诬告好人,又充分保障公民行使举报权利。因此,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同时举报人要力求全面,即尽量讲清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等有关情节,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如有书面材料也可以面交。对工作人员的笔录,经阅看发现有错误的,应予纠正,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以便查证和防止诬告陷害。

二、要向当地的监察机关举报。

根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本级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办理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纪案件。举报人向行政监察机关举报,应尽量向本级行政监察机关举报,这样有利于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惩罚违纪者。这样既可以节约经费,也可以避免因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而贻误时机,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查处。

三、不宜采取群体性的形式口头举报。

群体性举报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集体上访。如果多人举报同一问题,可以派代表进行口头举报。这样既可以代表大家,也能起到举报的目的。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

二.申 诉 常 识
(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
监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监察部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和监察部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三)不服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四)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厅(局)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厅(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四)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四)不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三)不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监察机关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决定的;(二)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三)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涉及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 

(二)申诉的时效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如何写检举信



宪法和其它法律都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的民主权利。”知道怎样写检举信,应注意什么问题,对于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力地处处违纪违法行为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写检举信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事实说话。必须把事情搞清楚再写,道听途说、怀疑、经不起分析、推敲之事就不要写,关键是把检举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证、物证写清楚,便于组织调查取证。有的人写检举信洋洋万言“帽子”一大堆,而没有反映具体线索,执纪部门无从查起,这样的检举达不到检举的目的。
2.依法检举。检举别人违法违纪问题,首先自己要遵纪守法,在党和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如有的利用“小字报”形式在大街小巷到处张贴,或者邀集群众集体上访无理取闹,妨碍社会、生产、工作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制造假证等行为均是要负法律、纪律责任的。
3.选准投信机关。检举信写好后,首先应明确向哪个机关部门反映。如检举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所在地的党委或党的纪委检查部门反映;若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索贿和侵犯公民权利的问题,可找当地政府,或所在单位组织调解;如果是重大纠纷造成伤亡的,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法院反映。其次,要注意投信的方式方法。有的人写检举信,一式数份,分投多处,这样容易相互推诿,延误对问题的处理,也不利于对检举内容保密,这样做不但使问题得不到解决,反而把问题更加复杂化。另外,检举人对基层组织不予处理所检举的问题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反映。
4.提倡署真名。不论检举信署名与否,都要调查处理,从信访工作的要求看,提倡写署名信,不反对写匿名信。一般来讲,写署名信的举报内容真实可靠,线索具体,便于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易查快结,有的举报人怕打击报复不敢署名,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执纪执法机关对信访原件都会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向各级组织交办、转办调查的信访件都是摘转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肯定会受到执纪执法机关的追究。不管是署名信还是匿名信,执纪执法部门都要认真分析研究其内容的真实可靠程度,只要问题反映具体,事实清楚,不管署不署名,照样调查处理,实践证明,署名信不一定是真实的,匿名信不一定是假的。只有提供情况真实、线索可靠的检举材料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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